住建局:项目经理、总监不得擅自变更每月到岗率不少于80%!

来源:k8凯发国际入口    发布时间:2024-03-08 18:10:38

  近日,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加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履职管理的通知》,明确: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必须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签章不全、他人代签的文件不能生效。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是施工、监理单位施工现场第一负责人,每月在岗履职不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项目总监经建筑设计企业同意在本地区不超过3个项目任职的,在各项目累计在岗时间不少于80%。建筑设计企业可以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对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不在岗履职进行经济处罚。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应当是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原则上不可以进行变更。原项目负责人因患病或被建筑设计企业强令更换的,应当书面承诺6个月内不在安阳市范围内担任项目负责人。

  现场监督检查时首先核查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与施工许可的一致性,重点查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超范围执业、不在岗履职、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变更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除按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采取责令停止执业、限制评优评先资格、记入建筑市场“黑榜”名单、向执法部门移交处罚等措施外,还要将其不良行为录入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存在长期离岗、伪造执业资格、变更资料等严重情节或拒不整改的,对所在施工、监理单位采取进一步处罚措施。

  浙江宁波:项目经理、总监与工人同步下上班!严格执行“有施工作业必有人员现场管理”铁律!

  6月7日,浙江省宁波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建筑施工领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高风险作业项安全管理的通知》,明确:

  严格规范工程项目部的 开发建设、建筑施工、建设监理 等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其中: 项目经理 到岗率 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日历天数的 80% ,不宜少于90%;每名 专职安全员 到岗率 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日历天数的 80% ,不宜少于90%,且施工期间专职安全员每天 到岗数量不得少于配备数量的50% 。 总监理工程师 到岗率 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日历天数的 30% ,不宜少于50%。开发建设单位第一安全负责人到岗率参照总监理工程师执行。

  在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保障期间、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关键时间节点(如起重机械安拆顶升、大型机械设备架设、深大基坑开挖支护等), 上述关键岗位人员 应全员到岗在位 ,现场管理, 与作业人员同步下上班 。

  将 “ 有施工作业必有人员现场管理 ”作为一条不可撼动的 铁律 落实执行 。

  4月14日,杭州市建设委发布《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自即日起至12月31日在全市开展建筑施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专项行动。明确:

  2、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宜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经验。

  3、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关键时间节点和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要在岗在位、盯守现场,落实 “凡是有人作业,必须在场监管”规定,与作业人员同步上下班,不早于现场作业人员提前下班离岗。

  4、施工现场所有作业人员都要纳入实名制管理,包括建设单位单独发包工程的作业人员以及临时作业人员,确保人员底数清。

  5、建立 “安全晨会”制度,作业人员每天进入现场开始作业前,由班组长组织所有施工人员召开“安全晨会”。涉及危大作业的,施工单位技术管理人员、安全员,监理人员应参加晨会并提出安全交底意见。

  对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的建设、施工、 监理单位,视情形分别采用整改、约谈、通报、停工等方式处置 处理,并按照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实施信用惩戒;

  对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若监理单位已下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施工单位从严从重处理,若监理单 位检查巡查中未发现该问题也未督促整改,对监理单位从严从重 处理。

  3月22日,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吉林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2023年5月1日至7月31日试用三个月)。

  每日考勤时间应与施工作业时间相符,考勤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当日最早和最晚考勤时间间隔不得少于4小时。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考勤每月到岗率不得低于当月实际施工天数的80%。

  7日后仍未整改的,作为施工或监理单位年度信用不合格依据。同时责令项目停工,并处以5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企业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未开展实名制工作记录的企业,综合信用不合格,一票否决,项目当年不得参加评先评优

  第十五条项目处在实际施工状态,但实名制平台显示为停工状态,视为项目实名制考勤弄虚作假。扣项目所在施工单位年度信用-5分。

  第十六条对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30%(不含)以下的,扣项目施工或监理单位年度信用-5分。

  第十七条对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30%-60%(含)之间的,扣项目施工或监理单位年度信用-3分。

  第十八条对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60%-80%(不含)之间的,扣项目施工或监理单位年度信用-1分。

  第十九条对年度累计三个月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80%(不含)以下的,扣项目施工或监理单位年度信用-10分。项目当年不得参加评先评优活动。

  第二十条对年度累计六个月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80%(不含)以下的,项目施工或监理单位年度信用-20分。项目当年不得参加评先评优活动。

  第二十一条对施工现场实际作业人员45人(含)以上未在实名制平台中录入考勤的,扣项目施工单位年度信用-5分。

  第二十二条对施工现场实际作业人员30人(含)以上未在实名制平台中录入考勤的,扣项目施工单位年度信用-3分。

  第二十三条对施工现场实际作业人员15人(含)以上未在实名制平台中录入考勤的,扣项目施工单位年度信用-1分。

  第二十四条因项目施工单位未申请实名制考勤账号,监理单位未开展实名制工作,不对监理单位信用扣分。

  从项目人员开始考勤的12个月(一个记分周期)内累加记满12分的,记入个人不良信息记录一次,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停止执业一年,并按相关规定对项目经理或总监不履职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在实名制平台中有记载施工或监理单位未开展实名制工作记录的项目经理或总监,一次性扣除-12分。

  第二十九条项目在实际施工状态,但实名制平台显示为停工状态,视为项目实名制考勤弄虚作假。一次性扣项目经理-3分。

  第三十条对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30%(不含)以下的,当月扣项目经理或总监-6分。

  第三十一条对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30%-60%(含)之间的,当月扣项目经理或总监-3分。

  第三十二条对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60%-80%(不含)之间的,当月扣项目经理或总监-1分。

  第三十三条对年度累计三个月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80%(不含)以下的,扣项目经理或总监-6分。

  第三十四条对年度累计六个月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80%(不含)以下的,扣项目经理或总监-12分。

  第三十五条对施工现场实际作业人员45人(含)以上未在实名制平台中录入考勤的,一次扣项目经理-6分。

  第三十六条对施工现场实际作业人员30人(含)以上未在实名制平台中录入考勤的,一次扣项目经理-3分。

  第三十七条对施工现场实际作业人员15人(含)以上未在实名制平台中录入考勤的,一次扣项目经理-1分。

  西藏:5月1日起,对400万以上项目的项目经理、总监考核,D级的清出当年建筑市场!

  2023年4月14日,西藏住建厅发布《关于全面加强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信息化考核及信用扣分的通知》。

  从5月1日起 ,实名制平台将对投资额 400万元以上 的房屋市政项目的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 进行信息化考核 。

  对未到岗履职的将考核数据 自动推送 至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按照信用管理办法 每天按一次进行信用扣分 。后期对施工现场岗位人员也将采用信用扣分制督促其到岗履职。

  对考核动态分进入 D级的清出当年建筑市场 , 对履职不达标的项目,各地住建部门要依法查处存在的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川:5月1日起,总监每月考勤天数不得低于80%!除必须的,其余不强制实行监理!

  近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促进工程监理依法履职 推动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指出:

  1、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首要责任。

  2、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由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后,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可同时在担任不超过三项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项目主要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只能在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任职。

  3、加强对现场监理人员 身份认证和考勤监管 。不设总监代表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每月考勤天数不得低于实际施工日的80%。

  4、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负有责任的监理单位责令整改、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给予负有责任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在一定期限内或终生不予注册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记入个人、企业信用档案。

  5、推进监理招标评定分离,加大异地评标比重。属于评定分离范围的项目,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自主择优确定中标监理单位。

  6、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规定,除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项目外,其余项目不强制实行监理。

  项目监理人员 不得 接受施工单位、劳务班组、材料设备供应商等服务对象提供的补贴费、加班费、礼品礼券、有价证券等;

  不得 参加施工单位、劳务班组、材料设备供应商等服务对象安排的商务宴请、休闲娱乐等活动;

  不得 在施工单位、劳务班组、材料设备供应商等服务对象处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不得 在被监理的施工单位、劳务班组、材料设备供应商等服务对象处兼职或为其提供有偿服务;

  本措施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日前,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狠抓到岗履职:

  将实名制系统中项目经理和安全员 等关键岗位人员 到 岗履职数据的预警信息推送至 “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 联动有效监管现场带班 制度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法定职责、施工现场相关情况一问三不知,不履职、不尽责等问题, 对不能履职尽责的关键岗位人员必须责令更换 。

  对发生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 要倒查项目关键岗位人员3个月考勤信息 ,

  对长期脱离岗位、安全管理履职不力的,要督促有关企业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调整, 涉嫌违法的要依法处罚 。

  为进一步落实全市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夯基攻坚战”相关要求,有效遏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违规任职执业、只投标不履约、擅自变更等市场不良行为,现将加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履职管理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接项目。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必须严格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在其执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施工许可核发部门在施工许可核发阶段依据上述法规标准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对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及其派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必须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经理应对照《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对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质量合格文件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项目总监应当对工程监理活动中形成的监理文件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签章不全、他人代签的文件不能生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不能将其视为工程质量合格、施工安全管理的有效文件。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是施工、监理单位施工现场第一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要求,每月在岗履职不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项目总监经建设单位同意在本地区不超过3个项目任职的,在各项目累计在岗时间不少于80%。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在岗时间以实名制平台考核记录为准,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代替项目总监进行实名制考核。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考勤、请销假制度,监督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到岗履职,可以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对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不在岗履职进行经济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应当是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原则上不得进行变更。建设工程(包括直接发包项目)确因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死亡、退休、离职、重大疾病(3个月以上)、涉嫌犯罪被羁押或判刑、被责令停止执业、执业资格失效或撤销、失职渎职等被建设单位强令更换、非自身原因项目停工超过120天等原因变更项目负责人的,须持有效证明材料向建设单位提交变更备案表,建设单位对变更后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在建(监)项目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报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审核并通过官方网站公示3日,公示无异议的办理变更手续,施工许可部门依据变更备案表办理施工许可变更。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不得低于原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等级、工程业绩等应符合招标文件有关要求,变更后项目业绩不作为原项目负责人业绩。原项目负责人因患病或被建设单位强令更换的,应当书面承诺6个月内不在安阳市范围内担任项目负责人。

  市县两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要首先核查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与施工许可的一致性,重点查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超范围执业、不在岗履职、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变更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除按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采取责令停止执业、限制评优评先资格、记入建筑市场“黑榜”名单、向执法部门移交处罚等措施外,还要按照《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河南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暂行)》要求,将其不良行为录入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存在长期离岗、伪造执业资格、变更资料等严重情节或拒不整改的,对所在施工、监理单位采取进一步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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