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重磅!住建部:施工公司应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需具备一级建造师证书!
12月5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建筑施工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从事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企业和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在企业本级、分支机构(包括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非独立法人机构,下同)和项目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本级、分支机构和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下列人员:
(一)企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公司和一级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司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不得兼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或其他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企业安全总监应当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或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取得建筑施工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
第九条企业安全总监行使企业副职职权,享受副职待遇及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
第二十一条建设规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应当配备安全总监。项目安全总监行使项目副职职权,享受副职待遇: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价款大于4亿元的,或者城市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施工累计长度超过4千米的。
第二十二条项目安全总监应当具备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建筑施工安全类),取得建筑施工公司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2年。
第二十条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
第二十四条项目经理、项目安全总监均应落实带班生产制度,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可以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第三十三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期间,应当佩戴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全过程视频记录在岗履职情况。
第十三条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施工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核发施工许可证和安许证时,应当审查人员配备!现场检查开展证照扫码验真、人脸识别、考勤检查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延期手续时,应当审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总监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审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项目经理、项目安全总监、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做监督检查,对长期脱离岗位、履职不力的人员,要督促有关企业依据合同约定及时作出调整,涉及嫌疑违反法律的要依法实施处罚。
对未开展排查或排查后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等导致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的,要参照事故调查处理,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危险作业罪的,要向有关部门移交线索,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法律责任落实到位。
第四十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规定执行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制度和施工安全日志制度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用档案。
第四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全量动态更新和共享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照信息,并以电子证照为载体,建立完整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现场检查时,应当使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微信小程序开展证照扫码验真、人脸识别、考勤检查、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等工作。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以及隐患排查治理和险情处置不力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时将相关失信信息录入电子证照。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当高于本企业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并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具体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
第十八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至少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公司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公司:特级资质不少于7人;一级资质不少于5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4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司: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含不分等级)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四)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企业施工活动涉及大型机械设备的,至少增加配备1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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