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4年4月1日起实施!资质证书换领须按4类别离一次性请求,未一次性请求换领的资质报废
四川省住宅和城乡建造厅关于做好有关建造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连续作业的告诉
为做好《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别离”变革进一步激起市场主体开展生机的告诉》(国发〔2021〕7号)决议撤销的建造工程企业资质的证书换领和连续作业,现将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撤销的建造工程企业资质换证对照表》中“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见附件)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
(一)契合换领规模的企业,在资质有用期届满前,对照《已撤销的建造工程企业资质换证对照表》,自主请求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资质证书换领须按工程勘察调查资质、工程规划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4类别离一次性请求,同类多项资质未一次性请求换领的,视为企业主动抛弃,所抛弃资质报废。
(二)四川省住宅和城乡建造厅担任工程勘察调查规划丙级、丁级和通讯工程项目施工总承揽三级、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审阅作业。各市(州)住宅城乡建造行政主任部分担任《已撤销的建造工程企业资质换证对照表》中施工总承揽三级(不含通讯工程项目施工总承揽三级)、专业承揽三级资质证书换领审阅作业。
(三)四川省住宅和城乡建造厅担任资质证书换领核准作业。核准实施公示布告准则,公示期为5个作业日。
(一)已撤销的建造工程企业资质,其资质证书有用期届满前,企业未主动请求换领的,逾期主动报废。
(二)换领资质自同意之日起1年内有用,企业应在换领资质有用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办理规则和资质规范请求连续。在1年有用期届满前未请求连续的换领资质,逾期主动报废。
(三)换领资质不适用于企业重组、分立、兼并时资质承继,不适用于《建造类行政批阅有关事项的告诉》(川建发〔2011〕26号)、《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改善行政批阅作业的告诉》(川建审发〔2016〕999号)、《关于进一步推动放管服支撑企业资质申报作业有关问题的告诉》(川建审发〔2017〕845号)等文件中总承揽资质包括专业承揽资质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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