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下降社会保险费率归纳计划的告诉》(〔2019〕13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下降本市社会保险费率的告诉》(京人社养发〔2019〕67号)的有关要求,对我市建造工程现行计价根据中的规费费率做调整。现就有关事宜告诉如下:
一、2016年《北京市建造工程计价根据——概算定额》及配套定额的相关规费费率、2012年《北京市建造工程计价根据——预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房子修补保护工程计价根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根据——预算定额》、2017年《北京市建造工程计价根据——预算消耗量定额(装配式房子建筑工程)》及2017年《北京市建造工程计价根据——预算消耗量定额(绿色建筑工程)》,按本告诉附件中的相应费率规范调整。
二、本告诉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之日(不含)前已批复的设计概算不再调整。2019年5月1日后施工完结的工程价款按本告诉的费用规范调整相关联的费用,但已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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