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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计算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的单项工程为对象的,在计算时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对于为了更好的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劳动条件、节约材料消耗、保护自然环境而建设的附属辅助工程,只要全部建成,正式验收交付使用后就要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2)对于单项工程中不构成生产系统,但能独立发挥效益的非生产性项目,如住宅、食堂、医务所、托儿所、生活服务网点等,在建成并交付使用后,也要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3)凡购置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不需安装的设备、工器具,应在交付使用后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4)属于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投资,应随同受益工程交付使用的同时一并计入。
1)房屋、建筑物、管道、线路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建筑工程成本和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2)动力设备和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要安设设备的采购成本,安装工程成本,设备基础支柱等建筑工程成本或砌筑锅炉及各种特殊炉的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3)运输设备及其他不要安设的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固定资产一般仅计算采购成本,不计分摊的“待摊投资”。
(6)共同费用的分摊方法。正常的情况下,建筑设计企业管理费按建筑工程、安装工程、需安装设备价值总额作比例分摊,而土地征用费、勘察设计费等费用则按建筑工程建设价格分摊。
(1)专利权的计价。专利权分为自创和外购两类。自创专利权的价值为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最重要的包含专利的研制成本和交易成本。由于专利权是具有独占性并能带来超额利润的生产要素,因此,专利权转让价格不按成本估价,而是按照其所能带来的超额收益计价。
(2)如果非专利技术是自创的,一般不作为非货币性资产入账,自创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按当期费用处理。对于外购非专利技术,应由法定评估机构确认后再进行估价,其方法往往通过能产生的收益采用收益法进行估价。
(3)商标权的计价。如果商标权是自创的,一般不作为非货币性资产入账,而将商标设计、制作、注册、广告宣传等发生的费用直接作为销售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只有当企业购入或转让商标时,才需要对商标权计价。商标权的计价一般根据被许可方新增的收益确定。
(4)当建筑设计企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并为之支付一笔出让金时,土地使用权作为非货币性资产核算;当建筑设计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是通过行政划拨的,这时土地使用权就不能作为非货币性资产核算;在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价款时,才作为非货币性资产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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