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三个制度

栏目:公司资质    来源:k8凯发国际入口    发布时间:2024-06-24

  目前,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初步构建起以落实政府宏观监督、调控原则为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和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来管理,以项目法人责任制为核心,以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为基本服务体系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基本格局(“三制”)。已初步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建筑市场体系,市场秩序总体较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基本上得到贯彻落实,工程建设管理上的水准不断提高,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逐渐受到普遍重视,工程建设项目的法人机构及参建各方的行为也逐步走上规范化的道路。下面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目的是要落实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实行政事、政企分离,实现政府对工程建设的有效监督管理,用好、管好工程建设资金,充分的发挥投资效益。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转变项目建设与经营管理体制,提高投资效益,实现我国建设管理模式与国际市场接轨,在项目建设与经营发展全过程中运用现代企业制度来管理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改革。

  以项目法人责任制为核心的建设管理“三项制度”改革,对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提出了一系列要求。项目法人作为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在项目建设管理和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及其他建设管理制度能否得到落实,工程建设能否顺顺利利地进行,关键在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

  按照相关规定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即项目责任主体),任命法人代表。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的报水利部备案。

  地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任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任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简称法人代表)。

  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应与所承担水利工程的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定员编制,按照水利部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法人代表应为专职人员。法人代表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行政机关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不适合担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法人代表,在国家相关部门的多个文件中均有明确规定或者强调。)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方面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负责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人员结构符合常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大型工程的项目法人机构中具有高级专业方面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0%,具有中级专业方面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25%,具有各类专业方面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具有各级专业方面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可依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参照执行。

  凡实行建设监理制度的建设项目,其项目法人单位人员编制、机构设置可依据情况适当简化。

  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负责任免其主要行政及技术、财务负责人。

  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并签订有关合同。

  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规划,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严格按照概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建设资金。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生产安全和工程建设责任制情况等。

  负责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计划、相应的安全度汛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做监督、检查。

  现场建设管理机构是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其职责应根据真实的情况由项目法人制定,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招标投标定义:招标投标是一种国际上普遍运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是贸易中的一种工程、货物、服务的买卖方式。在这种方式采购中,买方(招标人)通过事先公开的采购要求,吸引众多的卖方(投标人)平等参与竞争,依规定程序并组织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专家对众多的投标人做综合评审,从中择优选定中标人。其实质是买方穷其办法选择卖方的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2000] 34号)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八部门第2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水利部等七部门第30号令)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水建管[1998) 481号),后以《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分包管理规定》(水建管[ 2005]304号)替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 2002]585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 2002]587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编制指南》(水建管[2003]120号)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建管[2006] 38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水审计[2007]560号)

  《招标投标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 1531号)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水建管[2009) 629号)

  《关于印发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法规(2010) 1538号)

  按照现行法律和法规和水利部的规定,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一定要进行招标。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括号中的数字为省人大公告第54号规定);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但必须按一定的程序经审批部门审批。

  依法一定要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必须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新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则放宽到招标前完成核准。

  近两年,各地较多地采取了资格后审方式,目的是为了减少一次资格审查专门会议,但这种方式也增加了开、评标阶段不确定因素以及由此导致的招标失败的风险。

  国家发改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入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我省实行的是省统一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特殊情况下,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建设监理制定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的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信息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并协调建设各方的工作关系。(三控制,一协调,两管理)

  现场记录(日志)。 监理机构认真、完整记录每日施工现场的人员、设备和材料、天气、施工环境以及施工中出现的各种情况。

  发布文件。 监理机构采用通知、指示、批复、签认等文件形式进行实施工程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

  旁站监理。 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检查、监督与管理。

  巡视检验。 监理机构对所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跟踪检测。 在承包人进行试样检测前,监理机构对其检测工作员、仪器设施以及拟订的检测程序和办法来进行审核; 在承包人对试样进行仔细的检测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检测结果的可信性,并对该结果确认。

  平行检测。 监理机构在承包人对试样自行检测的同时,独立抽样进行仔细的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结果。

  协调解决。 监理机构对参加工程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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